林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1-30 10:55   来源: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文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藏金监管〔2022〕218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林芝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账户管理、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等。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林芝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我市缴纳社保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我区缴纳社保的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林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缴存单位可通过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或通过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办理单位日常归集业务(部分业务除外)。

第六条窗口办理

(一)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由单位专管员办理,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归集业务申请表格及申请资料复印件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印章。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填写信息与所附资料一致。申请资料应真实有效,且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无涂改。

(三)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服务窗口应予以现场办理(有需核查事项的除外)。审核未通过的,服务窗口应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资料(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

第七条 网厅办理

单位通过网厅直接办结的个人账户设立、启封、年内职工首次调整基数、缴存确认业务,无需向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单位办理补缴、封存、超龄缴存维护等业务,需上传所需业务资料由中心进行审核。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时,应按规定提供或上传真实、合法、准确的证明资料或数据信息。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数据信息的,中心有权终止单位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并按中心《林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九条单位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1);

2.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原件(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复印件;

3.专管员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登记表》(附件2);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社保部门盖章的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

(二)一个单位原则上设立一个单位缴存账户。

(三)新单位在两个月内未办理完成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系统将自动注销其单位账户。

第十条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可申请开通网厅等附属信息功能。

(一)单位网厅

单位在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可申请开通单位网厅。缴存单位可通过网厅,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及个人信息查询等业务。申请开通网厅需提供下列资料:

1)《网上业务大厅使用协议》(附件3);

2)《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申请》(附件4);

3)专管员身份证。

(二)单位申请关闭网厅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附属功能业务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附件5)。

2.专管员身份证。

第十一条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专管员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30日内,按不同变更内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单位名称变更:

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1.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三)单位专管员变更:

1.《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登记表》

2.变更后的专管员身份证。

第十二条单位封存、启封

(一)单位封存

1.单位因特殊原因,需暂停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可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封存业务: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附件6);

2)暂停缴存的证明资料;

3)专管员身份证。

2.单位封存时,所有正常缴存状态职工均应封存。

3.单位封存期间,不能通过网厅办理公积金业务,仅能进行相关业务查询。

(二)单位启封

封存单位需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启封: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

2.恢复缴存的证明资料;

3.专管员身份证。

第十三条单位注销登记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到业务窗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

2.按不同原因,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单位注销(撤销、吊销):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包括已注销证明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

2)单位合并、分立: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合并文件;

3)破产: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或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专管员身份证。

(二)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积金暂存款金额为零;

2.无缴存职工账户;

3.单位注销时间与住房公积金缴止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4.不存在政策规定不准予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

第四章缴存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附件7)。

2.录用或调入的证明资料。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比例应符合规定范围,计算每个职工月缴存额时,元以下应四舍五入。

(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四)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职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手机号码等。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死亡、退休、调出、解除劳动关系、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等)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1.《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附件8);

2.停缴的证明资料。

(二)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予以启封。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1.《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

2.恢复缴存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缴存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缴存基数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调整缴存基数,当年新开户单位和新录用职工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到次年再作缴存基数调整。

(三)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附件9)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五)单位因缴存基数调整或设置有误,需再次进行基数调整的,需提供申请资料审核办理:

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

2.单位情况说明:需明确再次调整基数的人员、金额、具体原因等(单位盖章、分管领导签字)。

第十七条缴存比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12%且不应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一致。

(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提供《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附件10)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三)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开户当年不作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缴存比例错误,缴存单位需申请再次调整的,除提供正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汇缴登记

(一)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离职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若离职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若职工在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不作缴存,单位应做好双方协商确认手续的留存保管。

(三)单位在办理汇缴当月,应根据缴存人员变动情况按规定提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启封、封存等业务后再进行汇缴。

(四)单位应逐月对每月的汇缴人数和汇缴金额进行确认,并按月、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补缴登记

(一)单位因账户设立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原因导致职工少缴、漏缴的,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登记:

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件11);

2.单位情况说明。

(二)单位办理补缴,应同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及个人欠缴部分。

(三)缴存职工当年累计最大汇补缴金额不应超过当年应缴金额之和。

第二十条 暂收款退回

单位因错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将本单位暂收款退回至单位银行账户的,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暂收款退回申请表》(附件12);

(二)专管员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以下简称降比)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在规定范围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导致经营困难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单位因特殊原因申请缓缴或降比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三)缓缴或降比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24个月)。审批通过后,缓缴或降比从单位提交申请当月开始生效,提交申请当月已汇缴的,从次月生效。期满需继续缓缴或者降比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缓缴期间,单位职工不得办理提取、贷款、担保等业务,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业务停止办理。

(四)经批准缓缴或降比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或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申请缓缴或降比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13);

2.近两年会计报表或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资料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4.专管员身份证。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多缴退款

单位为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

(一)《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报表》(附件14)。

(二)单位情况说明:需明确退缴原因,如1.缴存基数设置错误或调整滞后;2.职工离职、调动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3.启封时间错误;4.计算错误。

(三)职工身份证。

(四)专管员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超龄缴存维护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在职职工,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证明资料办理账户维护:

(一)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超龄缴存”职工,应提供职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资料。

(三)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职工工作档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账户转移

(一)区内转移

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区内变动单位的,应先由原单位将其账户封存,并由新单位重新设立个人账户,原单位应在30日内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新单位个人账户。

(二)区外转移

   职工跨省调动工作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原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设立的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业务审核条件如下:

1.在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担保。

2.在原单位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在新单位已办理个人账户开户。

3.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职工个人姓名、证件号码登记错误的,单位专管员或职工本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15)。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职工本人临柜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资料。

4.专管员身份证(仅专管员代为办理的提供)。

第二十六条 零余额零积数账户销户

(一)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零余额零积数账户销户:

1.《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变更(零积数零余额账户销户)申报表》(附件16);

2.专管员身份证。

(二)零余额零积数账户销户仅用于账户无余额,积数为零的职工个人缴存账户销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操作规程由林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登记表

      3.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申请

      4.网上业务大厅使用协议

      5.单位附属功能业务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6.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

      7.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

      8.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

      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

      1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

      1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12.住房公积金暂收款退回申请表

      13.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4.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报表

      15.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

      16.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变更(零积数零余额账户销户)申报表


林芝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附件表(1-16)

责任编辑:曹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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