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9-09 10:11   来源:市住建局 【字体: 【打印文本】

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打击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自治区《关于严厉打击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8〕232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广大缴存职工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正规、合法渠道申办,自觉抵制“代办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等非法小广告,谨防受骗。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依法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过程中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队、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以及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的,一经发现,将对申请人采取以下措施:对经查证确实属于虚假材料骗取骗贷的,将没收相关材料,涉嫌违法的线索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已经形成骗取骗贷事实的,将限期全额收回骗提骗贷的资金及贷款违约金,将骗提骗贷人员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取消其提取、贷款的申请资格,并曝光失信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利用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0894-5889809          

                0894-5835333

                0894-5828599      
特此通告 
        林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9日

责任编辑: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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